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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贯彻、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海洋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及方针政策,研究制定全市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海洋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。
(二)、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。参与审核报省和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。指导、审核各县、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。
(三)、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情况,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、海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。承办并组织调科重大土地、矿业、海洋权属纠纷,查科土地、矿产、海洋和测绘违法案件。
(四)、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。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工作。组织耕地开发立项、检查和验收。
(五)、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。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。负责土地确权、土地定级和登记、发证工作。
(六)、负责制定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农用地转用、耕地补充、土地征用方案的审核工作。审批临时用地。指导全市农宅用地和砖瓦窑用地工作。
(七)、管理、监督、指导全市国有土地市场;建立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,垄断全市土地一级市场。负责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查报批工作,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工作。编制和实施城市区存量土地挖潜改造计划。依法管理城市区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。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。
(八)、指导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;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;确认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。
(九)、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为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提供测绘保障。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初审和测绘任务登记,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。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存,更新工作。管理和维护全市测量标志。
(十)、负责上级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、探矿权审批登记、发证工作。负责制定《秦皇岛市矿产资源规划》,对矿产资源开发、利用、保护实施监督管理;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,管理地质资料;负责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,管理地勘成果。
(十一)、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勘查和防治;监测、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,保护地质环境;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及年审工作。
(十二)、负责全市海域(包括海岸带)使用的监督管理,承办核发海域使用证工作,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;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洋功能区划;组织对全市海岸带、海岛及邻近海域的综合调查;参与海域勘界,调科海域使用争端。
(十三)、负责实施海洋环境规划、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;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;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。
(十四)、依法征收并管理有关收费;协助省国土资源和财政税收部门征缴有关税费;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计划和开支。安排使用好其他专项资金。
(十五)、负责全市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海洋资源、测绘行业的科学技术、对外合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。
(十六)、负责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海洋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行政复议、应诉工作。负责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。
(十七)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